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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直管县局要督促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督促企业釆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整改到位。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应主动到当地药监部门申请核减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只经营非处方药。凡是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并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
三、对于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报送省药监局统一公示;经查实药品零售企业以执业药师“挂证”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单位工作的执业药师挂证到药品零售企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各市、直管县局要按照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统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以交叉互查方式开展全覆盖飞行检查,于下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报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9年9月20日前报送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总结。省药监局适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联系人:刘丽君,电话:0551-62999273,邮箱:345597565@qq.com。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xls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
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点击下载.pdf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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