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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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的函
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芜湖鸿邦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的申请》(皖永健药〔2018〕18号)、《关于申请暂停药品经营的报告》(芜鸿药字〔2018〕007号)及随文交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收悉。按照《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8〕180号)规定,同意你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歇业。

企业歇业期间,相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歇业期间的日常监管,督促歇业企业在歇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恢复营业,须向企业所地市局及省局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省局委托相关市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报省局发还《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活动。


附:申请歇业的相关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许可证号

GSP

证书号

许可证

有效期至

歇业

期限

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

崔凌燕

皖AA5570134

A-AH14-117

2019.07.17

企业自主确定

芜湖鸿邦药业有限公司

许念

皖AA5530567

A-AH14-200

2019.11.17

企业自主确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