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芜湖鸿邦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停止经营的申请》(皖永健药〔2018〕18号)、《关于申请暂停药品经营的报告》(芜鸿药字〔2018〕007号)及随文交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收悉。按照《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歇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8〕180号)规定,同意你公司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歇业。
企业歇业期间,相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企业歇业期间的日常监管,督促歇业企业在歇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恢复营业,须向企业所地市局及省局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省局委托相关市局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报省局发还《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药品经营活动。
附:申请歇业的相关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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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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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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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
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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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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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业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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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永健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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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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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AA55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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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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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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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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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鸿邦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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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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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AA553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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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H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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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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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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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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